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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法轮功”非法宣传品触犯国家法律违背社会公德

深入揭批“法轮功”
2001-01-22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社会各界人士近日表示,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无视国家法律,大量印制、散发非法宣传品,触犯国家法律法规,扰乱社会秩序,严重违背社会公德,是极卑劣的行为。

近一段时期,在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的指挥下,“法轮功”顽固分子采用印制、散发非法宣传品的手法进行违法活动。据公安机关介绍,目前收缴的“法轮功”非法宣传品内容包括,宣扬“法轮功”邪教歪理邪说,煽动违法闹事;恶意造谣、诽谤政府和国家领导人。

这些非法宣传品,是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在境外编造发布的,由境内的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骨干,经过复制、印刷后进行散发,制造混乱。

针对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这一新的违法犯罪活动,公安机关重拳出击,截至目前,已侦破非法印制、传播“法轮功”非法宣传品案件3000多起,收缴了非法宣传品260多种330多万份,查缴电脑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制版机等设备2000多台,捣毁犯罪窝点1000多个,抓获一批“法轮功”违法犯罪分子,有效遏制了这类违法犯罪活动。去年11月,重庆市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印制、散发“法轮功”非法宣传品案件,当场抓获正在从互联网上下载、印刷“法轮功”宣传品的犯罪嫌疑人4名,收缴了电脑等印制设备,以及大量的非法宣传品。

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高级法官王明指出,在国家依法取缔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后,李洪志及其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继续公开宣扬歪理邪说,诬蔑政府,诽谤他人,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,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。他表示,对编写、印制、传播“法轮功”非法宣传品的违法犯罪活动,情节恶劣,社会危害严重的,司法机关将根据刑法,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、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,以及“两高”的司法解释,依法严厉打击,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。在这类案件审判中,对犯罪内容和目的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,依照刑法第105条规定,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;对以宣扬“法轮功”邪教为目的的,依照刑法第300条以组织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;对以营利为目的的,依照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;对于利用宣传品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,依照刑法第246条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。

今年1月9日,北京市丰台、海淀和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李津鹏、何元生、史秀芬3人印制、散发“法轮功”非法宣传品案,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李津鹏等3人有期徒刑6年、4年和3年。

去年12月25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庞有、穆春艳、陈苏平、张立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一审法院对庞有等人有期徒刑8年、7年、7年和3年的判决。庞有等人在国家取缔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后,仍建立非法印制点,印制、散发宣扬“法轮功”邪教内容的宣传品70多万页,光盘200多张,并采用传递、张贴等方式向社会散发。

为了达到造谣诽谤的目的,逃避法律制裁,嫁祸他人,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盗用他人的名义,编造谎言,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,向被盗用人本人发送非法宣传品的电子邮件,甚至还以被盗用人的名义向海内外散发。“法轮功”顽固分子还在公共场所、私人住宅门口张贴攻击诽谤他人的宣传品。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,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,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愤慨。

广大人民群众纷纷表示,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无视国家法律,严重侮辱人格,破坏整个社会和广大公民的生活安宁,他们的行为背离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准则,完全是反社会、反人类的。

中国科普研究所研究员郭正谊指出,“法轮功”邪教组织的非法宣传品不是一般的宣传品,而是带有强烈的政治目的,是妄想颠覆国家政权,搞乱社会,极其不得人心,必须受到法律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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